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doc
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讨 论 稿)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县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以下简称“综合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第三条?? 凡县城市规划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综合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
1.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按气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
2.广告塔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除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应缴纳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综合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综合配套费:
(一)下列项目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审核后,办理免缴手续:
1.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2.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3.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4.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项目;
5.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7.在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
8.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9.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并有明确减免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
10.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免缴的。
(二)对下列符合国家、省、市有减免要求且需要批准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免缴手续的项目:
1.公办高校校舍设施(不含职工住宅)建设项目;
2.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自持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纳入市级调度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
4.其他国家、省、市文件规定需县政府审批的项目;
(三)对以上免缴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第四条相应规定予以补缴。
第六条? ?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县住建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审核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监察、审计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
(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一次性缴清综合配套费,并将综合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执收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依规足额收缴综合配套费,并将当月征收及减免情况于次月抄告县财政局。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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